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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曝光!5个外卖食品安全典型案例+11个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曝光!湖北公布一批外卖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湖北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开展平台外卖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检查平台、外卖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为提高整治成效,强化警示震慑作用,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一、咸宁市嘉鱼县某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案

2025年4月,咸宁市嘉鱼县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股工作人员在对平台餐饮服务商户监测过程中发现某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已注销。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和线上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于外卖平台更新、在网上公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其作出警告的处罚。

二、孝感市某餐饮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项目制售冷荤凉菜案

2025年4月,孝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提供给顾客的菜单上有“凉拌牛肉”冷荤凉菜售卖,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无“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且无凉菜专间。检查时,当事人制售的“凉拌牛肉”菜品已从外卖平台下架。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在网络平台销售冷荤凉菜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仙桃市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5月,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外卖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二楼冰柜内发现一袋手工粉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湿米粉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存在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包湿米粉、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荆门市掇刀区某烘焙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2025年5月,荆门市掇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摆放有12个成品蛋糕模型,蛋糕模型表面均使用了皇冠、卡通玩具和字形卡片等装饰品与食品直接接触,且现场还发现了大量同类型未使用的装饰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后果,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鄂州市某餐饮店销售食品混有异物案

2025年7月,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临空经济区分局根据网络平台视频信息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有消费者在外卖平台购买该餐饮店“鲜虾鸡翅煲”一份,用餐过程中吃出异物后在该平台申请退款成功,随后在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执法人员通过各方调查了解,确认当事人存在销售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太原市场监管”于2025年11月3日 17:45发布了《2025年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今年以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事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民生重点领域开展广告秩序整治行动,取得积极成效。该局选取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查处“宇宙花园”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布“宇宙花园”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小区配套公园 宇宙花园”等内容,但未准确、清楚、明白表明“宇宙花园”的土地性质、项目名称等信息,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今年5月,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评:

房地产作为大宗商品,其土地性质、项目备案名称等核心信息是保障交易公平的基础。当事人未准确公示或披露关键信息,不仅容易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决策,还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案例二查处“第一品牌”酒类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楼宇广告位发布酒类广告,含“第一品牌”绝对化用语及“怕伤身喝黄酒露酒”等违背健康常识的内容。今年6月,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10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评:

“第一品牌”等绝对化用语缺乏客观依据,“怕伤身喝黄酒露酒”违背“酒精摄入有害健康”的科学常识。以上内容不仅破坏公平竞争的酒类市场生态,还可能诱导消费者忽视健康风险,无节制饮酒。

案例三查处“古恋美护眼贴”电视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受某公司委托,在青海卫视发布“古恋美护眼贴”普通商品广告,广告中含有“散寒止痛、疏通经络、排毒明目”等医疗用语,易使消费者将其与药品、医疗器械混淆。今年9月,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8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评:

普通产品不具备医疗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发布广告,可能误导消费者不当使用该产品,延误正规治疗,危害身体健康。

案例四查处“新途径”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视频号发布“新途径”教育培训广告,广告中含有“19天考点全覆盖20天考点全拔高”“2024国考笔试部分高分合集展示”“山西省考斩获36%笔试通过率、73.5%面试通过率”等内容,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并利用受益者名义或者形象做推荐、证明。今年1月,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6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评:

教育培训效果受学员基础、学习能力、师资适配度等多重变量影响,不存在可精准量化的“全覆盖”“全拔高”效果,更无法对考试通过率作出绝对保证。广告中承诺“通过率”或用“受益者”名义进行推荐证明容易误导考生,浪费时间和金钱。

案例五查处“银杏叶”等处方药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公众号发布“银杏叶”“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等处方药广告,违反了“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的规定。今年3月,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评:

处方药使用需专业指导,广告发布仅限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在公众号等大众媒介发布广告,易导致消费者不当用药,存在安全风险。

案例六查处“风水宝地”墓园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宣传册发布墓园广告,广告中含有“前有照,后有靠,合择风水而居理念,藏风聚气,是一处龙址福地,是人杰地灵的风水宝地”等封建迷信内容。今年6月,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评:

殡葬行业的核心价值在于提供庄重、文明的丧葬服务,传递尊重生命、倡导绿色殡葬的社会理念。当事人在宣传册中宣扬“风水宝地”“龙址福地”等封建迷信思想,并非对传统文化的合理传承,而是借迷信噱头炒作墓园价值,不仅违背科学精神,还与国家倡导的殡葬理念相悖。

案例七查处“祛眼袋”医疗广告违法案

当事人未经审查,利用小区进出口道闸发布医疗广告,含“祛眼袋 不开刀 约30分钟”等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内容不一致的信息。今年6月,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评:

医疗广告审查旨在保障医疗服务信息真实合规。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广告内容,容易误导消费者接受与自身需求不匹配的医疗服务,存在健康隐患。

案例八查处“胡家老膏”药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自有广播频率发布“胡家老膏”药品广告,含“一天三口治百病”“对心脑血管疾病、风湿骨病等多种疾病有非常确切的治疗效果”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今年1月,太原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8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评:

药品的治疗效果受患者病情严重程度、个体体质、药物相互作用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存在“治百病”的万能药品,也无法对治疗效果作出绝对化保证,违法药品广告可能延误患者正规治疗,加重病情。

案例九查处“扫地机器人”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抖音发布的“扫地机器人”广告,广告页面中产品图片、性能介绍与实物严重不符。今年1月,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评:

产品图片、性能参数是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了解商品、作出购买决策的核心依据,广告内容与实物的一致性是保障消费公平的基本要求,广告内容与商品不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案例十查处“畅敏益生菌粉”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功效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微信小程序发布“畅敏益生菌粉固体饮料”普通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辅助调节菌群平衡”等保健功能,与食品实际属性和功能不符。今年9月,太原市迎泽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5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评:

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的功能定位存在明确的边界:普通食品仅具备营养补充功能,而保健食品是国家核准的具备保健功效的食品。普通食品宣称“辅助调节菌群平衡”等保健功能,可能误导消费者尤其是有健康调理需求的人群,将普通食品当作保健食品购买。

案例十一查处“时为睡”普通食品宣称药品功效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利用小程序发布的“时为睡”灵芝百香果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普通食品广告,广告中含有“养心、益肝、安神”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今年6月,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简评:

中药材或复方具有通过调节人体机能,达到预防、治疗疾病或改善亚健康状态的作用,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可能误导患者将食品当作药品使用,延误正规诊疗时机,损害身体健康。

来源:《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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