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今日财经发表《BFB健康科技集团旗下多燕瘦品牌深陷退款风波,减肥神话还是消费陷阱?》文章,该篇文章共分为三部分内容,首先援引中国质量报社《中国质量报告》的消费者投诉,据视频中介绍,有消费者反映在多燕瘦旗舰店购买SOSO棒后,遭工作人员持续推销,累计花费近3万元,无减重效果,还反弹。工作人员先加微信,每日电话推销,称“配合其他产品才有效”,诱其花780元买荷叶冬瓜茶;后又以“前品无效”推2520元“王牌套餐”接着再劝购买其他产品,消费者随后又支付26200元。在商家仍继续劝其续购无果后,消费者对产品效果产生质疑后提出退款请求,却被以“产品已开封”拒退全款,商家建议走起诉程序。
文章中的第二部分,今日财经通过检索发现,在黑猫投诉以及湘问投诉直通车平台,均有多燕瘦的相关投诉,其中黑猫投诉的投诉量多达数百条,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和退款难等方面。本报截取了部分投诉内容的截图。
文章第三部分梳理了一下多燕瘦与BFB集团的股权关系以及结尾部分添加的适当评论。
全篇内容客观、公正、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捏造、诽谤、侮辱、贬损等内容。且转载部分已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审查义务。
然而该篇文章发表仅仅5个小时后,就收到多燕瘦健康科学有限公司的网络投诉。称内容中截取的“中国质量报告”视频因报道有误下架;作者恶意截取失实已下架新闻,诋毁诽谤多燕瘦“深陷退款风波”、“消费陷阱”、“商家推脱失联”、“消费者维权无门”、“低价引诱、引君入瓮”、“处处套路”,博取大众眼球,恶意蹭炒流量,存在严重失实和混淆视听,进行负面扩散引导,涉嫌损害我司声誉。最终该投诉被驳回。
9月11日,该公司再次发起投诉1、标题`深陷退款风波、消费陷阱"夸大负面词定性,博取流量;恶意截取“未退款“失实下架新闻,诋毁多燕瘦"商家推脱推诿、失联、消费者维权无门”;诋毁客服"低价引诱、引君入瓮、环坏相扣、处处套路"恶意负面评价蹭炒流量,未提供权威证据即对我司产品和商业模式进行全盘否定,散布不实信息误导公众,侵害企业名誉。仍然被平台驳回。
9月12日,多燕瘦公司再次投诉称:我司在贵平台发现部分社交账号发布含有“减肥骗局”“减肥被骗”多燕瘦被骗”等字样的不实作品,相关作品严重误导公众,对我司声誉和正常运营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现向贵平台提出投诉,请求对上述不实作品进行撤稿处理。被驳回。
9月16日、17日,不明身份人员张某发起投诉称:以上用户,多次不实信息传播,内容提及不实言论:“多燕瘦品牌深陷退款风波,减肥神话还是消费陷阱?",“为瘦身反被套路,多燕瘦公司利用普通食品冒充减肥产品”,片面选取负面词汇,炮制标题党、诱骗公众点击浏览。作者阴谋论等耸人听闻的信息,在话题设置上预设独隘立场,挑动群体对立,涉及企业名誉侵权!
令人疑惑的是同样的投诉内容,16号被驳回,但17号却得以通过,平台以涉嫌涉企业商誉侵权为由,下架该文章。目前今日财经正在全力申诉中。
除了网络投诉,9月19日,今日财经收到“巴菲巴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菲巴科技集团)及其旗下“多燕瘦健康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燕瘦公司)的“关于要求贵方立即删除不实报道的正式告知函件”。
该《告知函》称:经我方严肃核查,贵方发布的报道援引自中国质量报刊社(名称:中国质量报告)于微信公众号、视频号中发布的相关信息报道,贵方发布的部分报道在未向我方进行任何基本事实核证的情况下,片面引用中国质量报告报道的单方面投诉信息,使用“消费陷阱”“套路”“虚构编造”等带有强烈主观贬损色彩的定性词汇,并将“申请全额退款被拒”略缩为“要求退款遭拒”,严重扭曲客观事实,已构成对我方企业商誉和品牌形象的严重侵害。现我方就报道中存在的主要不实及侵权内容主要概括如下:
一、存在以偏概全之嫌,将个体投诉无端上升至品牌定性层面:报道选取个别未经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的消费纠纷案例,运用集合性表述方式,将其渲染为我方普遍且常态化的经营模式,此行为严重误导公众,致使我方品牌遭受不公正的负面评价。
二、报道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报道中所引用的部分投诉案例涉及的主体(如广州纤语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纤望科技有限公司等),并非与我方直接关联的运营主体。报道未能厘清基本商业关系,错误地将第三方行为的责任归咎于我司,内容严重失实。
三、报道使用非客观、定性贬损的词汇。报道中采用的“消费陷阱”“套路”“神话”等词汇,并非客观中立的新闻报道用语,而是带有明显倾向性的主观臆断与负面定性,已超出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构成对我方的商业诋毁。
鉴于报道内容严重失实,已对我方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经我司交涉,中国质量报刊社已下架相关信息报道,我方在此严正要求贵方:立即在全网各平台下线并删除该篇不实报道及其所有转载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名誉,商誉的行为。网络内容生产者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若贵方拒不删除相关不实报道信息的,我方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向主管部门举报等)追究贵方因发布不实信息而对我方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害的权利。请贵方在收到本函后24小时内给予正面答复并告知处理进度。
根据巴菲巴科技集团以及多燕瘦公司邮寄的《告知函》,今日财经认为《中国质量报刊》社作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媒体单位,其官方账号发表的文章具有一定权威性,其发布内容必定经过严格的审核机制。其出于公益目的将投诉内容制作成视频进行发布,是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并无不妥。不存在所谓的“报道有误”、“片面引用”。其虽将该视频撤下,并非一定是因为“报道失实”,作为消费提示、警示类视频,本报转发并无不妥。何况《中国质量报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
另外,上述公司辩称“报道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投诉案例涉及的主体(广州纤语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纤望科技有限公司)并非公司直接关联的运营主体,报道未能厘清基本商业关系。而实际上,今日财经调查发现,广州纤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经松,广州纤意科技有限公司控股60%,许召军控股40%,许召军目前担任德莱客食品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曾用名(巴菲巴食品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也是广州纤细健康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曾用名(广州多燕瘦健康信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还是安徽省芊栩商务有限公司的董事,安徽省芊栩商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多燕瘦(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多燕瘦(中国)有限公司),安徽省芊栩商务有限公司大股东多燕瘦株式会社,持股51%。安徽省芊栩商务有限公司目前对外投资天使哥和他的朋友们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占股65%,而天使哥和他的朋友们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的法人是吴满胜。
知情人士透露:吴满胜与巴菲巴健康科技集团法定代表人吴满元是兄弟关系。百度百科显示:吴满胜为BFB集团董事长、巴菲巴健食品(广州)公司董事长、巴菲巴(广州)健康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天使投资人。由此可见所谓“并非直接关联的运营主体”的理由并不成立。
文章中所有关于“陷阱”、“套路”等词汇的描述,是源于黑猫投诉平台以及“湘问直通车”官方投诉平台上的消费者购买产品后的自述,本报仅仅引用而已,并非故意渲染、不存在所谓的“预设独隘立场,挑动群体对立”。
那么涉企的舆情监督稿件或者负面评价是否一定构成对企业的侵权行为吗?
首先,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企业的行为不仅影响其自身的运营和发展,而且会对社会和公民产生广泛影响,所以企业应当受到公民的监督。
《公司法》第19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保护公民的言论(表达)自由和舆论监督的权利是法治国家的重要使命之一。正当行使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是公民自由意志的实现,是健康社会所必需。对于企业和企业家违反商业道德、社会公德、诚实信用的行为,公民可以借助媒体或者自媒体进行曝光并提出批评和建议,促使相关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改正;对于企业和企业家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公民也可以进行赞赏和宣扬,进而发挥榜样效应。
2023年10月8日,《中国某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官方账号中国某网发表标题为:“某闻科技:以“广告积分增值系统”多层级拉人头的电商平台,是否构成传销与非法集资?”的报道文章,涉事企业江苏某闻网络科技公司一纸诉状将中国某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及点评律师,以“名誉权纠纷”为由告上法庭。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除捏造或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外,不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江苏某闻网络科技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提供的服务和产品都会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媒体以公益为目的进行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应适当强调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只要求传播事实的基本或者大致真实以及评论的基本妥当。除非行为人具有毁损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企业法人应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
本案中,被告《中国某报》公司报道的相关事实内容来源于在原告处进行或由入驻商家亲述的讲解,内容来源具有可信度,被告《中国某报》公司也进行了必要调查。被告《中国某报》公司在报道中夹杂的评论系进行必要调查后依据相关事实发表的观点,而律师发表的评论则是依据被告《中国某报》公司提供的事实作出的纯粹性评论,均没有侮辱性言辞,不应认定侵害原告名誉权。因此,本院认为二被告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点评:
根据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判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有褒有贬,肯定对他人名誉也会造成有褒有贬的影响,这是告诉人们这个常识常理与必然存在的普遍现象;
二、以限定列举的方式表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的两个条件,即“严重失实、未尽审核义务”与“使用侮辱性言辞”;
三、不满足两个条件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表明法院的态度立场与对法律的理解。
那么“案涉文章究竟是正当的舆论监督还是名誉权侵权行为”?区分二者的性质,舆论监督是正常新闻自由不承担责任;而名誉侵权就要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做为营利企业对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客观存在;企业应当尊重以公益为目的的舆论监督评论自由,尤其还强调了要有一定的“容忍度”,强调“基本妥当”,而非严苛要求100 %的客观准确;最后考察行为人是否主观故意毁坏他人名誉。这也是其断案的前提与标准。
多燕瘦的舆情应对:与其盯紧发声平台,不如正视客诉
当被曝光套路营销与退款难题时,多燕瘦选择将精力投向对报道的反弹,却忽视了消费者投诉平台上堆积的核心矛盾。诸多消费者的遭遇早已勾勒出问题的核心。
舆论危机的化解从来不在媒体的字里行间,而在售后对接的每一次回应中。麻六记等案例早已证明,有效的危机应对离不开对核心问题的直面与解决,而非单纯的舆论博弈。多燕瘦若真心维护品牌信誉,与其纠结于报道立场,不如先厘清那些涉及数万元消费的投诉个案,回应“开封即不退款”“分期付费藏陷阱”等具体质疑,用实际退款行动与规范服务替代争议声中的辩解。
消费者的信任从来不是靠公关话术赢来的。当录音证据、交易记录都在指向套路与敷衍时,只有把客诉清单当作整改清单,才能真正平息舆论。毕竟,品牌的立身之本,永远是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反驳质疑的姿态。
此前报道:
BFB健康科技集团旗下多燕瘦品牌深陷退款风波,减肥神话还是消费陷阱?
近日,一则“消费者花费3万购买多燕瘦减肥产品却减肥失败,要求退款遭拒”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再次将多燕瘦推向舆论风口浪尖。在追求“瘦美”的时代,减肥产品市场持续火爆,多燕瘦曾凭借明星代言、网红推荐,迅速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收获大批拥趸。然而,光鲜的品牌形象背后,却隐藏着诸多争议。
回顾多燕瘦过往舆情,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和退款难等方面。在黑猫投诉平台上,相关投诉多达数百条,众多消费者讲述着相似的经历:起初被“轻松减肥、不反弹”“专业指导、科学瘦身”等宣传语吸引,购买基础产品后,所谓的“专业顾问”便以消费者体质特殊、当前产品效果不佳等理由,不断诱导其购买高价套餐,从几百元逐步升级到数万元。可最终,减肥效果往往不尽人意,体重纹丝未动或反弹严重 ,当消费者要求退款时,却遭遇商家以“产品已开封”“体质差异”等各种借口推脱,甚至直接失联,让消费者维权无门。
此次花费3万减肥失败的消费者,严格遵循多燕瘦“顾问”的指导,控制饮食、按时服用产品,却未得到承诺的减肥效果,要求退款时却被商家无情拒绝,这并非个例,而是多燕瘦消费者群体面临问题的缩影。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依法求偿权的规定,商家通过夸大宣传吸引消费者入局,却不能提供相应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在消费者提出合理退款诉求时百般阻挠,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市场信任环境。
同样在湘问投诉直通车,消费者投诉遭遇多燕瘦减肥陷阱,先是低价引诱,引君入瓮。然后通过所谓的健康顾问推销高价商品,环环相扣,处处套路。
从多燕瘦与BFB集团的股权穿透来看,多燕瘦健康科学有限公司唯一控股股东为巴菲巴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10月20日,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亳州市。工商年报信息显示该公司2023年参保人数3人,2024年0人。
值得注意的是巴菲巴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达97家,间接持股企业高达256家。
巴菲巴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注册在香港的BFB GROUP (HongKong) LIMITED以及多燕瘦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
据知情人士透露,BFB集团在健康食品领域布局广泛。这种股权架构下,多燕瘦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或许受到集团战略影响。一方面,集团资源整合可能为多燕瘦提供研发优势,如多燕瘦宣称整合全球顶级科研资源、拥有多项发明专利;但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在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忽视对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当减肥效果不佳、退款纠纷频发时,不仅多燕瘦品牌形象受损,也会影响整个集团在健康食品市场的信誉。
评论:多燕瘦事件反映出减肥产品市场乱象丛生。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减肥产品宣传内容审核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行为,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抽检,保障消费者买到安全、有效的产品。同时,消费者也要保持理性,不要被夸大宣传迷惑,在购买前仔细了解产品成分、功效及售后政策,保存好购买凭证和沟通记录,以便在权益受损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唯有如此,才能让减肥产品市场回归正轨,让消费者不再为“瘦”买单又“受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