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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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还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了严重的心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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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由于此类行为容易使人误认为是政府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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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这类行为属于犯罪组织化,影响更恶劣,所以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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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由于跨境执法难度大,此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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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累犯或短期内多次犯罪,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大,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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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这些群体往往更易受到伤害,因此对其实施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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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利用公众的善心进行诈骗,道德危害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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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这种行为干扰了正常的执法活动,增加了打击犯罪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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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互联网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诈骗,技术含量高,社会危害性更大。
以上情况均属于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但具体是否适用还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由司法机关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