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不能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这条规定旨在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投诉人存在上述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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