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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被“限高”:民企中标公安局两起采购项目,约5000万元款项遭长期拖欠,法院曾对公安局及其负责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又悄然解除

一家民企两次中标天津滨海新区公安局的采购项目,却在完成建设与服务后遭遇长期拖欠款项。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支付本息约5000万元,执行阶段却陷入“无法执行”的僵局:法院曾对公安局及其负责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久后又悄然解除;执行期间,当地财政局应公安局要求仍向同一项目的其他企业拨付数千万元,而胜诉企业分文未得。

当被执行人本身就是公安机关,法院判决文书的强制力正经受现实困境。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图来自网络)

中标公安局的两起采购项目

事情的起点发生在2016年,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的一起采购项目。

天津天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地伟业”)中标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天津市滨海新区政府网站2016年12月2日中标结果显示,该项目的总体分为九个包段,天地伟业中标其中第七包——“港南治安分局管理范畴的视频监控系统”,中标金额为4693.9万元。企业官网显示,天地伟业是一家提供综合性信息系统产品、智慧城市与智能系统解决方案与服务的提供商。在与滨海新区公安局的纠纷发生之前,天地伟业曾为公安系统提供了多起视频监控和交通科技服务项目。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的其中一组摄像头 受访者供图)

2016年12月14日,天地伟业与滨海新区公安局签署《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2016年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合同。双方约定,针对这次信息化采购,企业负责建设;项目竣工后,天地伟业以租赁方式把项目交付滨海新区公安局使用,租赁期限五年,费用按季度支付(三个月一付)。按照合同的进程,该项目于2018年3月28日顺利通过竣工验收,正式进入租赁运营阶段,直至2023年3月25日运营期满。

“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竣工后的半年时间里,双方履约顺畅,滨海新区公安局按合同支付了前两季度租赁费用。

在天地伟业负责人看来,他们在“视频监控系统”项目中的表现,是其公司中标另外一起——滨海新区公安交警电子警察监控系统运维项目的重要原因。2018年11月10日,双方再次签署《滨海新区公安交警电子警察监控系统运维项目》的项目合同,约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项目由天地伟业提供为期三年的系统运维服务,运维费总计847万元。运维期每满12个月,滨海新区公安局根据考核付费一次(全部款项的30%);三年运维期满完成与下一运维单位交接后30个工作日后,滨海新区公安局支付完剩余的10%款项。

据判决书信息显示,天地伟业在2018年12月25日,经历了一次企业重组调整,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进场开展工作。后经双方友好协商,2019年7月,天地伟业入场为滨海新区公安局提供了部分无偿服务进行弥补,直至双方签署补充协议对运维期进行调整后为止。根据双方签订的《公安交警电子警察监控系统运维项目补充协议》,该项目运维期调整为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0日。

这两次项目属于地方政府采购中极为常见的技术服务项目。天地伟业没预料到滨海新区公安局不履行付款义务。

民企诉公安局追债胜诉

曾经的相互认可,很快被破坏。

滨海新区公安局支付“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半年款项之后,剩余所有款项的支付中止,后续的“交警电子警察监控系统”运维项目也没有再付款。

天地伟业穷尽所能进行沟通,没有任何效果。“我们一开始并不愿意走到诉讼这一步。”天地伟业一位管理人员对新黄河记者说:“毕竟我们还要在这里经营。”

当这笔欠款影响到了天地伟业的经营,他们不得已起诉了滨海新区公安局。

2022年8月,天地伟业向法院提起第一起诉讼,诉请判令滨海新区公安局支付“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租赁费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天地伟业的主要诉求。法院认定:在扣除设备完好率相关费用后,滨海新区公安局仍应向天地伟业支付剩余54个月租赁费3508.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

2023年10月19日,天地伟业发起第二起诉讼,就“交警电子警察监控系统”项目向滨海新区公安局追索运维费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再次支持天地伟业的主要诉求。法院认定,根据运维评分标准结算后,滨海新区公安局应向天地伟业支付服务费807.3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滨海新区公安局在“视频监控系统”项目诉讼过程中辩称:天地伟业应结合实际视频完好率的标准进行计算;同时该项目属于财政拨款项目,滨海新区公安局发包,财政部门拨款支付;

另外一起“交警电子警察监控系统”运维项目诉讼过程中,滨海新区公安局对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解释为:尽管天地伟业已按照合同总体开展了工作,但根据考核结果,天地伟业未能完成运维工作的年度验收及结算程序。此外,本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于滨海新区财政资金,因财政局资金拨付延迟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支付延误。

上述两起案件中,法院均未完全采信滨海新区公安局的这些理由。

一名熟悉地方财政运作的人士向新黄河记者解释,政府部门的预算资金往往具有项目绑定属性,专款专用,不能随意挪用。天地伟业的管理者称:“项目招标立项说明预算存在,为何我们的两个项目会出现无款可付造成长期拖欠的情况,并产生如此规模的违约金?”

虽然两个追索欠款的案子,天地伟业都已经胜诉。但法院判决后,无论是“视频监控系统”的租赁费用,还是后续“交警监控系统”的运维服务费,滨海新区公安局均未再支付。从案件的后续发展来看,法院强制执行索款的过程再次出乎天地伟业的预料。

公安局“无财产可执行”遭质疑

据两份判决书的结果显示,滨海新区公安局应向天地伟业支付本金4300余万元,另需支付持续计算的违约金与赔偿金。另外,至2026年1月18日,滨海新区法院在2024年10月29日、2025年2月7日对该两案分别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两份裁定书几乎雷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滨海新区公安局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义务并报告财产。滨海新区公安局未履行义务,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滨海新区公安局有可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但在裁定执行期间,滨海新区公安局还在继续通过财政支付其他款项。据新黄河记者获取滨海新区财政局2025年11月18日公开信息答复的资金支出情况显示,2024年5月10日至2025年2月7日,经滨海新区公安局的申请,滨海新区财政局向“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其他8家中标企业共支付5580万元。

这些款项支出时间,均在滨海新区法院对滨海新区公安局进行强制执行程序期间。而天地伟业未收到应得账款。裁定书显示,法院“穷尽可行”强制执行滨海新区公安局财产以支付欠款,并“无财产可执行”。

这让天地伟业感到不可思议。

针对这两起诉讼,滨海新区公安局两位分别负责与企业对接“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和“交警电子警察监控系统”项目的郑姓和王姓警官,以“有纪律”为由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当前案件执行中,滨海新区公安局涉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涉嫌构成拒执罪。针对此现象,西南某省高院一位法官接受新黄河记者采访时称,2025年,他们全省移交了200件拒执案件,但到了公安部门只认定了五件。这位法官称,高院院长为此发怒。他说,“现实困境就是如此,何况这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

执行裁判陷入僵局

2024年10月29日,滨海新区法院针对滨海新区公安局作出《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新黄河记者获取的这份“限制消费令”显示:滨海新区公安局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限制高消费”;滨海新区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也被“限制高消费”。并指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将视情节罚款、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消费令部分截图)

不过,天地伟业提供的其律师与执行法官的一份通话录音显示,上述限制消费令已经在2024年11月份取消。这份录音是2025年1月9日天地伟业律师与执行法官的一次通话,录音中该法官称,滨海新区公安局给法院发来公函,函件内容主要涉及公安局的主要负责同志“承担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公安政策的方针使命……”等一些客观情况,要求解除“限制消费令”。该法官在录音中称:“合议庭经过合议就给他解了”,并表示,若函件放到副卷,涉事企业是无法查看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解除“限高令”通常需要满足“履行全部义务”“提供有效担保”“达成和解并履行”之一。特殊情况下,符合“生活或经营必需”“单位人员变更”“不可抗力因素”之一,经法院核实的,也可解除“限高令”。但新黄河记者发现,这份《限制消费令》仍挂在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上。

法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强制执行之后,滨海新区公安局却联系天地伟业要求其撤回执行申请。“有两位警察,明确要求我们撤回执行申请。”天地伟业的一位管理人员称:“滨海新区公安局提出新的支付方案,要求企业放弃违约金,本金分3年左右付清。”

天地伟业拒绝了这一要求。

随后,滨海新区公安局向滨海新区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

法院受理了该“执行异议书”但最终遭法院裁定驳回。天地伟业管理者称,他感到不可思议,认为该申请“毫无理由且缺乏实质意义”。

上述法官在录音中要促成和解。他说:“我能做的工作也做了,后果也跟你(天地伟业)说了。”他再次强调“公安局作为被执行人,不只你一个企业,上‘限高’的后来全解了”。

“我们不是不愿意协商。”天地伟业管理人员说,“但协商的前提,应该是承认判决的严肃性,而不是用协商来替代执行。”

截至发稿,天地伟业的判决债权,悬而未决。(新黄河记者李东对本文亦有贡献)

(新黄河记者刘成伟)

源:新黄河客户端

编辑:韩明霞 校对:杨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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