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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帆律师:保险条款里没把原位腺癌归到早期肺癌,能理赔吗?

重疾险理赔实践中,“医学标准”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然而许多投保人并不清楚,尽管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权威医学标准已经更新,部分保险公司仍沿用多年前的旧版条款,以“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付。这种标准滞后与行业现实之间的脱节,成为不少家庭理赔路上的隐形障碍。

近期我们处理的一起重疾险理赔纠纷颇具代表性:被保险人确诊的疾病虽已符合国家最新医学标准,却因保险公司仍沿用旧版条款而遭到拒赔。这种因医学标准更新而引发的“标准脱节”,已成为理赔中的常见争议。

当遭遇此类困境,我们应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今天,我将以该案例为切入点,深入探讨在医学标准迭代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应对保险公司的滞后条款,助你规避这一高频理赔风险。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45岁的李先生为给健康多一份保障,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重疾险,投保时他特意查看条款中关于“早期肺癌”的理赔条件:“经病理检查确诊为鳞状细胞癌、腺癌这类亚型,且肿瘤最大直径不超过3厘米”,李先生当时觉得自身身体并无大恙,条款要求较清晰,便顺利签了合同。

2024年3月,李先生开始持续咳嗽,遂前往三甲医院检查,经胸部CT及穿刺活检后,确诊患“原位腺癌”。此为早期肺癌中较为常见的亚型,且肿瘤最大直径仅2.8厘米。

本以为能顺利理赔,他拿着诊断报告去保险公司申请时,却被泼了一头冷水:“条款里没把原位腺癌归到早期肺癌理赔那范畴里,不满足赔付条件,赔不了。”

李先生倍感困惑,他自己查资料发现,2023年国家卫健委更新的《肺癌诊疗指南》,早就把原位腺癌纳入早期肺癌范畴了,自己的肿瘤大小也达标,怎么保险公司还按旧有标准办事?

他持续与保险公司沟通,对方紧紧抓住“必须依据条款办事,条款未更改就不能给予赔偿”这一说法,反复协商多次,始终没有结果。李先生不仅需要自己支付治疗费用,还陷入了“明明符合医学标准却无法获得理赔款”的维权困境之中。

从医学角度看原位腺癌,要判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合理,需先从医学方面弄明白“原位腺癌”的定位,以及最新的医学标准是怎样界定的,因为重疾险理赔,最终还是要凭借科学的医学判断来作为基础。

原位腺癌属于早期肺癌中的“小不点”:其肿瘤细胞处于肺部原发部位,未向周围组织浸润,也无转移情况,生长速度较为缓慢,只要及时接受治疗,治愈率可达90%以上,对身体的危害远低于晚期肺癌。

2023年,国家卫健委更新了《肺癌诊疗指南》,这是一次影响深远的修订。新指南不仅明确将“原位腺癌”纳入早期肺癌的诊断范畴,更关键的是,它对早期肺癌的亚型界定标准进行了重要调整: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鳞状细胞癌、腺癌”等类型,只要肿瘤处于局限状态、无浸润转移且大小符合标准,即可被认定为早期肺癌。

这次更新并非随意变动,而是基于近5年的临床研究,医生发现,原位腺癌虽然病理形态与传统腺癌有些许不同,但在治疗方法(如微创手术之类的)、恢复情况以及长期预后等方面,与其他早期肺癌完全相同,若将其排除在早期范畴之外,是不科学的,且还会致使投保人失去本应拥有的保障。

在李先生的案件中,他的原位腺癌的肿瘤2.8厘米,而且没有浸润转移情况,完完全全符合2023年的最新医学标准。

可保险公司的条款还在沿用2018年版指南的老规定,明显与当下的医疗认知脱节,这也是李先生维权的核心突破口。

何帆律师解读

作为专注重疾险纠纷的律师,我每年都会经办多起此类案件:被保险人依据最新的医学标准提出理赔,却因保险公司固守陈旧条款而遭到拒绝。

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点非常明确:在医学认知不断进步的今天,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依据过时的条款,否定符合现行权威标准的诊断结果?

根据《保险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答案是否定的。保险合同遵循公平原则,当行业医学标准已更新迭代,保险人不能通过停滞不前的条款文本来限制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普遍倾向于支持采用更符合当前医学认知的标准进行裁判。

让我们进一步探讨:当遭遇此类拒赔情况时,投保人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具体到李先生的案件中,有两个关键维权突破口:第一,保险公司应注意医学标准的更新情况。

作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保险公司本应比比投保人更清楚《肺癌诊疗指南》这种权威文件的变化情况。但他们既没有主动更新条款,也没未与李先生说明“条款可能会跟不上医学标准变动”。相反在进行理赔的时候,还以此作为借口,保险公司很明显没有尽到自己该尽的责任。

第二条款有歧义时,应按对投保人有利的方式解释。

李先生在购买保险时,看到条款中写着“早期肺癌能赔”,他认为这“早期肺癌”应是符合医学常理的范围,不过保险公司用旧条款缩小了范围,则此条款存在歧义,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这种情形应朝着对李先生有利的方向进行解释,即应采用最新的医学标准。

类似案例

与李先生案子情况相近的张女士,结果却截然不同,2021年张女士购买重疾险时,条款中对“急性心肌梗死”的理赔条件规定得很严格:“需同时满足‘肌钙蛋白升高+冠脉造影阳性’”,到了2023年,医学指南更新后,新增了“心肌酶谱异常也可作为诊断依据”,比如即便冠脉造影呈阴性,只要心肌酶谱不正常,也能确诊急性心肌梗死。

2024年张女士确诊急性心肌梗死时,检查结果只有心肌酶谱异常,冠脉造影是阴性的。她原本以为符合新的标准就能理赔,没想到保险公司直接就不赔,原因是:“条款清清楚楚写着,按投保时的标准来,后续更新的不算数。”

关键在于,保险公司亮出了张女士在投保时签署的文件,该文件上明确写着“我已经清楚,本合同中关于重疾的诊断标准是以投保时开始生效的医学指南为准,之后标准的更新不会对本合同所提及的内容产生影响”,而张女士当时没有仔细查看便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条款约定清晰,保险公司也履行了提示义务,最终支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

对比李先生跟张女士碰到的两起重疾险被拒赔的案例,关键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条款有没有对医学标准适用时间做出限定”。

李先生的条款没有提及“按投保时标准”,所以法院支持用新标准;张女士的条款写得很清楚,还签了确认书,所以法院认可了条款效力。

一个看似微小的条款细节,竟成为两起案件判决的“分水岭”。提醒我们:保险合同的每一字句都值得细细打磨,尤其是“诊断标准”、“适用时间”等关键定义。您今日的审慎,正是在为明日的保障筑起最坚实的屏障。

结语

既然李先生的情况于情于理都站得住脚,自行与保险公司协商不就可以了吗?”

然而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情况远比想象中复杂:如何论证2023版《肺癌诊疗指南》的权威性与适用性?如何反驳保险公司“条款未违反现行法规,应当按约执行”的主张?又如何从专业病历中精准提取“无浸润转移”等关键表述,使之与新标准相呼应?

这些问题均需依托专业的医学与法律知识,并非普通投保人能够轻松应对。

如果你正为类似保险理赔之事发愁,或想知道如何避开保险理赔之坑,何帆律师很乐意以其多年处理保险纠纷的经验为你指引方向,无论帮你剖析保险合同中的暗藏条款、教你收集保存关键证据,还是与你谈及如何与保险公司良好沟通,何帆律师都愿成为你最可靠的法律伙伴。

每个拒赔案件都有其独特性,病理的某一处描述、条款中的某一项措辞,都可能影响最终结果。若您正面临重疾险理赔争议,欢迎随时与我联系。我们愿以多年的医学与法律交叉经验,为您厘清案情、解析条款、制定策略,争取您应得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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