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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两年半,三级医院评审标准迎来新一轮修订。
6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25版标准”)。
相比“22版标准”,“25版标准”做出了“大幅度调整”,不仅篇幅大大压缩,22版标准,PDF文件显示65页,而25版标准只有区区26页,而且内容上也大大改变,最震撼,最不可思议的就是直接取消“现场检查”,这一变化继续沿着22版标准“减少”现场检查指标的方向迈出了惊人的一步,意味着今后医院等级评审工作将更加注重线上评审和日常数据监测。而且不仅仅三级医院等级评审,二级医院也一样,因为25版标准明确“本标准适用于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可参照使用。”
当然除了这一点之外,25版标准在很多方面也做出了调整。
删除“现场检查”,除了“减负”,也是为了提高评审的客观性
22版标准本就大幅度压缩了现场检查指标数量和分值权重,要求现场检查结果在评审中所占分值不超过40%,目的在于减轻基层医疗机构迎评负担,引导医院更加注重日常工作,注重数据质量和工作实绩,提高评审的客观性,减少人为因素对评审结果的影响,25版标准更是做的决绝,直接取消现场评审,除了减轻基层负担,同时还明确要求各地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千分制”等过于细化、脱离实际的评审方式,这将彻底“颠覆”之前医院等级评审“做大量资料”的旧习惯。
“前置要求”扩容,凸显“准入”条件更苛刻
25版标准共两个部分97节,232条指标。其中前置要求部分4节29条指标,主要为医院依法执业、落实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的情况;与22版标准相比,前置要求部分从3节扩充到4节,新增了床位规模和科室设置专节,更加突出了基础配置的重要性。
在新增前置要求“床位规模和科室设置”中,提出了4条,一是未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所要求的条件;二是三级综合医院未按规定设置儿科、感染性疾病科、病理科、老年医学科,以及公共卫生科或者预防保健科等直接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科室;三是在评审标准发布后,违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关于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管理的通知》,新增规模导致总床位数、单体院区床位数、分院区数量超标的,不予评审。在评审标准发布前,医院的总床位数、单体院区床位数、分院区数量超标的,应当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后,视情参加或不予评审;四是未落实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责任,未在公立医院设立专兼职疾控监督员。
在“依法执业和规范服务”列出14条,包括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公立医院承包、出租药房,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违反《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将未通过技术评估与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禁止类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造成严重后果;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或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情节严重;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受红包回扣、泄露患者隐私等违法违规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等。
在“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列出5条,包括应当执行而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分级诊疗政策;发生重大价格或收费违法事件,以及恶意骗取医保基金等。
在“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列出6条,包括发生定性为完全责任的一级医疗事故或直接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判定的重大医疗事故;发生重大医院感染事件或者实验生物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发生因重大火灾、放射源泄漏、有害气体泄漏等被通报或处罚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瞒报、漏报重大医疗过失事件的行为;发生大规模医疗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发生重大不良舆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三级医院标准提升是否意味着县级医院升三级“此路不通”?
25版标准明确“三级公立医院原则上应当由省、市级政府举办。少数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口基数大的县,可以由县级政府或与地市级政府共同举办三级公立医院。”
25版标准提出“三级医院应当坚持高标准建设”,参照“十大功能定位”要求(十大功能定位:区域内群众危重症转诊会诊中心、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中心、医务人员进修培训首选中心、落实深化医改任条的改革中心、开展一二三级预防的防治结合中心、中西医并重的融合中心、以健康需求和应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中心、维护公益性和遵纪守法的示范中心、承担指令性任务的执行中心),落实好“大病不出省”的目标任务。
25版标准要求“在符合前置要求的前提下,各省可根据本地区信息化程度和相关数据监测基础性工作情况,结合医院类别和医院实际开展工作情况,酌情确定纳入评审的指标范围,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审周期”。在指标选择方面,要求坚持这样两条原则:一是纳入评审的指标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本版标准的60%。应当包括质量、安全、能力、效率、运行等多个维度;26个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和55个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要尽可能纳入。二是提供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相关医疗服务的医院,必须将相关国家医疗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全部纳入;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人体器官捐献、获取和移植技术的医院,必须将“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指标纳入。对规模类和配比类指标,按照“全或无”规则,比如“护床比”,达到标准认为符合,否则认为不符合;连续监测指标,按照“区间赋分兼顾持续改进”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基线情况确定是否符合。同时要求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通过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稳妥有序推进医院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判定为甲等的,评审条款符合比例不得低于90%;判定为乙等的,评审条款符合比例不得低于80%;判定为丙等的,评审条款符合比例不得低于70%。
基于以上“标准”,笔者认为,目前一些地方正在争创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可以重新评估评估,包括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要再不切实际提出这样的要求,很可能努力白费。
关于25版标准在学习理解执行过程中需要思考的三个问题
第一、为什么是现在提出?
在业内都对25版标准做出如此大改变感到吃惊的情况下,一个疑问不由得进入人们的脑海,就是“为什么现在提出要这样?”有几个事实我们必须直面:一是随着这几年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与均衡布局,我们的医疗机构床位数已经增加了不少,而这些增加的床位大部分依然集中在大城市,造成了新的更严重的医疗资源不均衡,随之而来的出现人才、病人和医保基金虹吸,基层诊疗量和医保基金使用占比持续下降;二是众多医疗机构运营压力越来越大,不少医疗机构难以为继,出现关门歇业和倒闭;三是中央去年经济工作会议重提“强基工程”,要求强基层、固基础、保基本,将县域紧密型医共体作为努力的目标;四是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中提出,要推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共享。实施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推动城市医疗资源向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下沉,逐步实现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全覆盖。支持高水平医院人员、服务、技术、管理等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下沉,推进城市医联体建设。支持高水平医学人才向县级医院下沉,重点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短板专业建设,因地制宜培育办好基层特色专科,提高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水平,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推动建立远程医疗服务网络,推广“分布式检查、集中式诊断”医疗服务模式。现实和政策都指向一个目标,限制大医院扩展,资源向基层流动。
第二、取消“现场检查”行不行?
除了控制规模之外,还有一个令人震惊的变化就是取消“现场检查”,尽管官方说法是为了减轻基层负担,但实际上背后的逻辑远比这个重大,主要是有效杜绝“放水式”评审。但已经习惯了老办法的人们怎么适应这一变化确实也是一个问题。另外,一刀切取消,有的必须“看现场”,如医院感染,“面对面”,如现场检查医务人员的急诊急救能力、医疗文书书写、医疗流程等检查的工作,又怎么能够做到“真实”?
第三、评审专家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都要变
鉴于这次评审标准变化大,更多的依靠数据评价,作为评审专家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都要做出相应的改变。尽管标准对于“数据”提出了一些特别要求,如提出“数据采信原则”,要求一是行业政策在评审周期内发布的,数据从政策发布的第二年完整取值,当年不计入统计。二是按日、月、季获取的数据,采用均值计算当年的度数据;按年度获取的数据,直接采用。三是需要将同一指标不同年份的多个数据合并时,按照以下规则采信:(1)规模类和配比类指标的中位数和最后一年的数据必须达标。(2)连续监测指标的数据趋势呈与管理目标方向一致的或呈波动型的,采用中位数或平均数;数据趋势呈与管理目标方向相反的,采用最差的数据。同时,提出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通过还原数据路径、多维度验证等适当方式,从数据生成、数据采集、数据治理、数据分析、数据报告等多个环节进行评审数据核查,聚焦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坚持“可疑”数据优先原则,科学确定数据核查指标,兼顾章节和评审周期内各年份均衡性,核条款数量比例不低于20%。评审采信的医院提供数据值与核查数据值差距在10%以上(含正负)、医院无法提供原始数据或被认定为虚假数据的均视为错误数据。错误数据条款占核查条款数量超过10%的,按照违反前置要求第三节第(五)条处理。但能不能评出更好的医院恐怕还要更快的适应。
附:《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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