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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指引广播电台与电视台使用规范语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作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这条法律规定了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在播音时应主要使用普通话,并对使用其他语言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旨在推广和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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