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其中,宪法规定了国家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和制度框架,而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则详细规定了两地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具体制度和安排。
具体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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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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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则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具体实施条例,详细规定了两地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内容,确保“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等政策得以落实。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是()。
A . A、宪法序言
B . B、宪法第三十一条
C . C、中英联合声明
D . D、香港基本法
A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
扩展知识
全国人大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个基本法的第一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第12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是将我国宪法的规定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