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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规定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这里,“不良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需要注意的是,这个5年的期限是从该不良信息终止之日开始计算的,如果在这5年内,个人采取了措施修复自己的信用,不良信息仍然会在信用报告中保留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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