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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离婚登记新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个期间被称为“离婚冷静期”。在这三十天内,如果双方或任意一方改变主意不想离婚了,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过了这三十天后,如果双方仍然希望离婚,则在三十天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没有在这第二个三十天内去申请发给离婚证,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具体条款可能会有更新或者地方性法规有所差异,因此如果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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