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健康网 办公健康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健康资讯 »

试管婴儿出生不久确诊肾病综合征:医院被判担责10%,再审后发回重审

一名试管婴儿出生不久,即确诊肾病综合征,之后发展为尿毒症,接受了肾移植手术。目前,孩子每日需透析治疗,吃抗排斥药。

这是湖南80后柏先生、刘女士夫妇的遭遇。柏先生认为医院在做试管婴儿时没有做相关遗传基因检查,存在过错,便以自己、妻子及孩子青青(化名)三人名义分别起诉中山一院,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据柏先生介绍,目前,青青(化名)每天需接受透析治疗。本文图片 受访者 供图

一审时,广州越秀区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中山一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中山一院的诊疗行为(遗传咨询)存在过错,不排除医疗过错与青青的损害后果(缺陷出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据此,广州越秀区法院一审判中山一院分别向青青、柏先生、刘女士赔偿38015.37元、10540.59元以及16844.73元。柏先生等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广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之后,柏先生等三人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2024年11月,广东省高院指令广州中院再审。近日,广州中院再审认为,此前的鉴定意见不够明确,将该三个案件发回广州越秀区法院重审。

柏先生表示,孩子需要持续治疗,他们家的经济情况很困难。此事已经拉锯数年,他们希望能尽快解决。针对该事件,9月18日,澎湃新闻联系中山一院,未获得回复。

做试管婴儿,孩子出生不久确诊肾病综合征

80后的柏先生是湖南人,此前在广州从事布料生意。结婚后,柏先生和妻子想要孩子,但却不顺利。据柏先生介绍,2013年,妻子刘女士自然受孕,顺产一个孩子,但孩子出生10个月后患肾病综合征夭折。2014年,刘女士又怀了一个孩子,但流产了。

2016年3月,柏先生和妻子前往中山一院生殖医学中心,准备做试管婴儿。2019年2月,他们的孩子青青出生。柏先生表示,他们做试管婴儿的经历不是很顺利,医院曾移植了3次胚胎受孕。整个过程,他们共花费10万元左右。

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青青很快出现了问题:出生5个月后,青青就发现了尿蛋白。8个月大,青青确诊肾病综合征。之后,青青的病情发展为尿毒症,每日都需要透析治疗。2岁多时,青青进行了肾移植手术,长期需要吃抗排斥药。柏先生透露,目前,青青已经6岁了,但体重只有20多斤。

柏先生和妻子认为,他们曾生下一个孩子,10个月大就因患肾病综合征夭折。肾病综合征存在先天遗传性的可能,中山一院在给他们做试管婴儿时,没有做相关遗传基因检查,因此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等问题,需对此事承担责任。

柏先生表示,他们曾找中山一院沟通此事,医院方面称,他们的诊疗过程没有问题,无需承担责任。

鉴定结论:中山一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因无法与中山一院协商一致,2020年,柏先生选择起诉维权。

值得注意的是,柏先生分别以自己、妻子和青青的名义分别起诉了中山一院,提出了索赔请求。如在青青起诉中山一院一案中,他们要求中山一院向其赔礼道歉,并指定肾移植医院长期跟踪青青的病情,并向中山一院索赔医疗费、陪护费、护理监护费、营养费、交通费、生活费等共计超400万元。此外,柏先生向中山一院索赔6万多元,其妻子刘女士向中山一院索赔30多万元。

一审中,针对中山一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广州越秀区法院委托权威机构进行了鉴定。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于2022年6月作出的一份《鉴定意见书》显示,肾病综合征是一组由多种原因引起的肾小球基膜通透性增加,导致大量蛋白质从尿中丢失的临床综合征。肾病综合征的病因及发病机制目前尚不明确。近年来的研究发现肾病综合征发病具有一定的遗传基础,如有些肾病综合征发病具有家族性表现,且绝大多数是同胞患病。就本例而言,根据现有送鉴材料,未见家系调查、肾脏病理及特异性检测指标等结果,目前仍未能明确青青肾病综合征的致病突变基因。青青肾病综合征系自身疾病,并非中山一院的诊疗行为所致。

青青的疾病证明书

《鉴定意见书》称,肾病综合征是目前无法通过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筛查(PGD/PGS)可以检出的疾病,也是不可能对再发风险率进行准确推算的疾病。近年来的研究发现肾病综合征发病具有一定的遗传基础,大多属于多基因遗传病,但目前尚未见我国有相关规定明确该疾病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据本例中山一院产前诊断中心遗传咨询意见书显示,医方当时的咨询意见主要是建议对胚胎行植入前遗传学检测(PGD/PGS),也就是说,医方当时仅就21-三体综合征需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检测(PGS)出具了咨询意见,并未重视“肾病综合征”的相关问题,没有给予全面、充分的遗传咨询,如没有明确告知患方夫妇“肾病综合征”是目前尚无法通过植入前遗传学诊断/筛查(PGD/PGS)检测出来的疾病,亦无法准确推算再发风险率,存在告知不全面、不充分的过错。中山一院对柏先生、刘女士行植入前遗传学检测过程中并未遗漏检查。

鉴定意见显示,中山一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鉴定意见书》认为,本例医方在遗传咨询过程中未就“肾病综合征”的相关问题予以全面、充分地咨询和告知,存在咨询和告知不全面、不充分的过错,使得患方夫妇丧失了知情权和选择权。患方夫妇依据医方的遗传咨询意见行“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array SNP)”,并依据该检测结果进行胚胎移植,确实避免了21-三体综合征的发生,但青青出生后被诊断为肾病综合征。故青青缺陷出生系本例的损害后果,与医方在遗传咨询过程中告知不全面、不充分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该《鉴定意见书》最后给出的鉴定意见是,中山一院对被鉴定人青青父母的诊疗行为(遗传咨询)存在过错,不排除医疗过错与青青的损害后果(缺陷出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审、二审判医院承担10%的责任

一审中,柏先生表示,他们第一个孩子出生10个月患肾病综合征夭折,而肾病综合征的病因是包含遗传性的,因此他们是不合适做试管婴儿的。中山一院在知晓相关情况后,没有先排查出明确致病突变基因的遗传性疾病,遗传咨询的医生对他们漏查了全外显子遗传基因的排查,存在误诊和咨询告知不全面、不充分的过错,侵犯了他们的知情权,最后导致青青错误的缺陷出生。柏先生认为,此事因中山一院的诊疗过程导致,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对此,中山医院辩称,肾病综合征是目前无法通过胚胎植入前遗传学诊断或筛查可以诊断的疾病,也不可能对再发风险率进行评估。目前为止并没有相关规定将肾病综合征规定为不能生育的遗传性疾病。胚胎妊娠期间没有肾病综合征的诊断方法、技术。青青所患的疾病并非医疗过失导致,而是其自身的疾病,并且该疾病迄今为止无法在胚胎植入前明确诊断,甚至连发生风险均没有办法精确推算。青青在胚胎植入前并没有遗传性肾病综合征的家族史或遗传病史,不能要求医院对一个没有家族史、没有办法进行移植前诊断且低概率的疾病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越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中山一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的问题。因本案涉及专业医院问题,法院委托鉴定结构对中山一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过错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论述充分,鉴定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广州越秀区法院表示,综合考虑现代医学科学的局限性、高风险性、不能完全预测性,以及患儿所患疾病在目前医学条件无法产前检测,亦未查实为遗传性疾病等因素,法院认定中山一院承担医疗过错参与度10%的医疗损害责任。需指出,本案中,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儿出生缺陷后果并无因果关系,并不能将患儿存在先天缺陷这一损害归责于医院。医院在产前检查中的过错侵犯的是孕父母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即未尽全面说明告知义务,导致丧失是否选择终止妊娠的意思自决权所致损害。

2023年7月,广州越秀区法院对三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中山一院分别向青青、柏先生、刘女士赔偿38015.37元、10540.59元以及16844.73元。柏先生等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越秀区法院指出,关于原告主张住院期间意外的护理费用以及青青年满18周岁的护理监护费,因尚未进行伤残及护理等级鉴定,无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明确护理意见,无法确定相应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等情况,故法院对此不予调处,原告可待确定后另行主张。

柏先生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柏先生透露,一审判决后,因孩子需要治疗,经济困难,他们申请了先执行,获得了这5万多元的赔偿。

针对柏先生等三人起诉中山一院的三个案件,2024年2月,广州中院二审都维持了原判。

今年8月,广州中院作出再审裁定,将三个案件均发回重审。

再审以鉴定结果不够明确将案件发回重审

不服二审判决,柏先生等三人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对于柏先生等三人起诉中山一院的三个案件,2024年11月,广东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青青等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指令广州中院再审。

值得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2025年3月,三个案件的再审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柏先生认为,中山一院的诊疗存在过错,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中山一院辩称,医院根据当时病情及医疗技术尽力排除能够排查的疾病,为其实施胚胎移植,帮助其实现生育愿望,不应被认定为医疗过错。相关鉴定认为告知不充分、不全面没有依据。此前的判决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已充分考虑到青青的利益。

柏先生透露,再审期间,广州中院曾组织过调解,广州中院表示愿意酌情赔偿十万、二十万,他觉得该赔偿过低,没有接受,认为医院至少需承担85%的责任。

广州中院再审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刘女士夫妇存在不良孕产史,且前期胚胎移植也均以失败告终,情况较为复杂,应当引起重视。《鉴定意见书》载明,“近年来的研究发现肾病综合征发病具有一定的遗传基础,如有些肾病综合征发病具有家族性表现,且绝大多数是同胞患病。”由此可知,刘女士夫妇再生胎儿与夭折男婴属同胞,患先天性(遗传性)肾病综合征的概率也较大。基于该可能性,中山一院是否应当考虑检查刘女士夫妇的遗传基因、染色体,当时又是否具备相应检测技术的问题,是查明中山一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的关键。但《鉴定意见书》未作出相应评述。

再是,柏先生等人2021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刘女士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增加鉴定项目申请书》中也曾明确要求增加“刘女士的情况是否适合做第三代试管婴儿”的鉴定项目,申请书中指出“医方必须先检查柏先生、刘女士双方的遗传基因,再走辅殖生育的下面流程”。中山一院在刘女士夫妇疑似携带肾病综合征遗传基因的情况下,便对其实施辅助生殖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鉴定意见书》未对此予以明确。鉴定意见仍需进一步明确。

广州中院表示,作为定案依据的《鉴定意见书》对中山一院是否应当先行检查刘女士夫妇的遗传基因和染色体,当时是否具备相应检测技术,以及在刘女士夫妇疑似携带肾病综合征遗传基因的情况下,便对其实施辅助生殖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未作回应,导致鉴定意见内容不够充分、结论不够明确。中山一院是否存在遗漏检查的过错,仍需通过补充、重新鉴定或进一步咨询鉴定机构得出更加完善的结论。故广州中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法院在重新认定中山一院的诊疗行为与青青等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后,再确定中山一院的承责比例、赔偿项目及各项损失金额。

2025年8月,广州中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将三个案件均发回广州越秀区法院重审。

柏先生表示,上述《鉴定意见书》是法院委托的,是合法有效的。此事已经拉锯数年,仍没有结果,如今三个案件均被发回重审,“又回到了起点”,这对他们很不利,“耗不起”。这几年,为了给孩子治疗,他们已经花费几十万元。目前,他们已经回老家生活,生活困难,希望此事能尽快解决。

针对该事件,9月18日,澎湃新闻联系中山一院,未获得回复。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办公健康网 » 试管婴儿出生不久确诊肾病综合征:医院被判担责10%,再审后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