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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确定香港议员法律资格准则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这一释法明确了香港特区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不符合法定宣誓要求的立法会议员,其就职宣誓即为无效,并丧失相应资格。

该解释旨在澄清和规范宣誓的具体要求及后果,确保“一国两制”原则得到遵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香港社会的繁荣稳定。这一决定对香港政治生态产生了重要影响,强调了所有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架构的人士都必须是爱国者,坚决反对任何挑战国家主权、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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