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规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基本法律,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等。这些监督活动旨在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政府工作透明度,保护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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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职能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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