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理解基本正确,但需要稍微补充一些细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了评标程序正常进行,那么这些成员确实不能获得评审劳务报酬,并且不能报销异地评审的差旅费。然而,关于其评审意见的效力,相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受影响。实践中,一般会认为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评标纪律,因此其评审意见可能不会被采纳或者会被进一步审查。
具体来说:
- 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差旅费:这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评标纪律的一种惩罚措施。
- 评审意见的效力: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基于公平性和程序正义的原则,这类评审意见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需要重新评估。
建议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