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条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但更准确的说法是,宪法的第四章第4条详细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该条款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具体的民族区域自治内容是在宪法的第三章第五节,即第112至122条中规定的。这些条款明确了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修订版宪法明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制度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办公健康网 »
修订版宪法明确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区域自治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