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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填埋场禁止建设区域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

  1.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2. 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
  3. 现有和规划的保护性耕地、牧草地、园林、天然林地、木竹育林地、江河湖海滩涂、干滩,以及森林灌丛洼地。

此外,还应遵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选择生活垃圾填埋场地址时,还需综合考虑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围环境敏感点等因素,以确保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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