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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具体来说,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这些职责旨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预防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什么责任?

A、全面负责 B、负全部领导责任 C、负领导责任

解析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

扩展知识

发生安全事故主要责任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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