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公民,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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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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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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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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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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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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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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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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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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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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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以上仅是部分列举,实际上中国公民还享有其他许多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履行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