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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受欺诈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李静臻|

案情回顾 

陈敏(化名)想改善双眼皮形状,无意间,她在网上看到了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宣传信息后十分心动,便到诊所进行面诊。

面诊时,诊所的工作人员就双眼皮形状向陈敏进行了介绍和推荐。

在诊所工作人员的推荐下,陈敏进行了修复内眼角、填充脂肪手术,支付手术费8万元。

术后,陈敏发现双眼皮两侧增添了新疤痕,而且睁眼困难、眼睛干涩疼痛,故将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对陈敏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陈敏部分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陈敏构成九级伤残。

另查,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曾经多次因为发布虚假广告而被处以行政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陈敏造成了损害,应承担80%的责任。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确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赔偿陈敏三倍损失、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万元。

法官说法 

医疗美容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治疗型医疗美容,以“治疗疾病,修复缺陷”为目的而实施的医疗行为;一类为消费型医疗美容,以“美化外观”为目的而实施的非治疗性项目。

医疗美容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者在履行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过程中,不仅要具备机构应有的《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从业者应有的《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主诊医师及专业的备案等形式要件,更要诚信经营、规范执行。

本案中,陈敏进行手术,是出于对眼部外观“美”的追求,并非是为了治疗疾病,属于非治疗性项目,且该医疗美容诊所具有营利性质,符合经营者的特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转自/《妇女》2025.07.上 51页 总第7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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